常州普利司通自行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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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普利司通公司外观专利案胜诉
2006-09-25 2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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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9月25日常州普利司通自行车有限公司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苏民三终字第0082号及(2006)苏民三终字第0097号,该判决书就对天津速派奇电动车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个案件,做出终审判决: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历时近一年的速派奇公司侵犯普利司通电动车外观专利的两个案件,经过一审及终审均以速派奇公司的败诉而告终。
 长期以来,电动车行业中克隆现象泛滥,有些像速派奇公司这样的企业急功近利,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于不顾,克隆、抄袭、剽窃侵害原创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抄袭者不需大量的研发、试验费用,以低成本挤占专利拥有者的市场份额,同时由于大部分的抄袭者只是从外观上模仿,对安全性、可靠性没有能力进行验证,所以这样的电动自行车给消费者的骑行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甚至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这样的事例时有见诸报端。
  为了落实党中央提倡的自主创新精神,常州普利司通公司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研发经费,把质量可靠、安全便捷的新产品奉献给国内的消费者。但是,花费大量研发费用的新产品,投放市场不到四、五个月,就被不法厂家克隆模仿,挤占市场份额,严重损害了普利司通公司合法权益,不得已只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速派奇公司的侵权责任。一审判决速派奇公司败诉,速派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此次判决结果说明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视和采取的有效措施,体现了江苏南京市中级法院、江苏省高级法院两级法院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业务精良的新一代法官良好素质。
  通过此次的判决,一定会给中国电动车行业带来一股清新空气,会大大促进行业的自主创新活动,也会大大促进行业快速发展,同时给像速派奇公司那样企图不劳而获的侵权者敲了警钟:靠抄袭、模仿、剽窃是没有出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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